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方法和申报要求2014/03/16
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,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1.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、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。
2.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,坚持发展先进文化,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。
3.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,面向群众,有一定生产规模,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。
4.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,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,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。
5.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,持续健康发展,最近2年连续盈利,守法经营,近2年以来未因违法、违规行为受到处罚。
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;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;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。
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(一式三份):
1.企业的基本情况;
2.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;
3.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;
4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5.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。
6.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、技术创新能力,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。
咨询电话:0991—8810852(自治区文化厅文化产业处)